回复汪涛先生:如何建立以原创为主导的科技创新体制
好多天以前,我从网友处得知汪涛先生在“如何建立以原创为主导的科技创新体制”一文,文中对笔者关于尼罗河三角洲的历史地理考证,以及对笔者“纹明,《几何原本》”来自中国的证据及其在西方的错误传播”一文的批评。当时我关于《几何原本》还仅仅发了第一篇文章,后续基于中国版《几何原本》对现代数学发展的相关文章尚未发出来。如果汪涛先生看到笔者后续数学文章,可能不会这样写。当时汪涛先生认为“理解错误的是程碧波老师和大量中国学者,并且直到现在大量中国学者都还是分不清数学和算术的区别是什么......数学成绩好只是说明对原有的具体数学知识技能不掌握更好,却非常缺乏对什么是数学,什么是理想数学世界的深刻理解,甚至像程碧波教授这样的学者反过来,把以原始的测量知识理解的算术作为欧几里德几何学的正解,而把数学真正的精髓理解为西方人的错误。”在文中汪涛先生提到了钱学森秘书李明老师组织的钱学森学术思想读书学习研讨活动,谈到对钱老思想的理解。
汪涛先生此文发出后,中科大袁岚峰老师也跟着转发了此文,并加了编者按“我们要建立的原创并不是泛指所有意义上的创新或原创,而是完全科学意义上的原创。”
本来拟当时进行回复,但俗事太多。不过我给汪涛先生发了微信,说他在发此文之前应该给我打个招呼,这样我可以及时回复。汪涛先生回复“@程碧波 抱歉,您批评的对,我应该知会程老师一下。但这段时间实在太忙,文中也提到的其他一些人都没来得及知会。我只认科学的数据和方法,只要有符合科学的数据就关注并支持,如果论证和数据在科学上有问题就指岀。非专业的人往往只关注结论或结果,因为他们会有世俗的价值。但真正的科学关注的是测量数据和论证的过程。对程老师的工作有欣赏、欣喜和支持,也有质疑。很关注提出与业界原有观点不同的数据与分析,但希望不是岀于过于强烈的任何价值导向,而是数据和论证本身的科学性。”所以笔者专门就科学性进行答复就很有必要了。
钱老学术思想读书学习研讨会,笔者有幸亦有密切联系。感谢钱老所留下的这个集体,对笔者的工作给予了支持。笔者2015年出版的《国计学 国计民生的系统科学》一书,内容为中国经济学、金融学理论及其建模,在当时此类研究尚为“民科”的非主流定位的情况下,钱老学术思想读书学习研讨会发起者之一、原航天科技集团老干部局陈大亚局长,专程带我去长沙拜访国防科技大学原政委、数学家汪浩老师,给汪老师看了笔者《国计学》稿子。汪老师非常高兴,让我把稿子留下了。我和陈局长返京之后,汪老师给我写了长信,信件用毛笔小楷在宣纸上书写,并盖上了汪浩老师的红色印章。我印象最深的有两句话。一句话是“精神可嘉,路子对路,孤军奋战,需要团队”。另一句话是“为了在中国当今实行改革开放和建设,必须明确提出我们自己的见解和主张,亮出旗帜,形成学派。”
图1 汪浩老师手书1
图2 汪浩老师手书2
汪浩老师一眼就看出了我“孤军奋战”。钱老秘书李明是清华师兄,对此也有过多次交流。钱老学术思想读书学习研讨会之前一段时间集中精力于钱老生平资料的整理,我帮不上太多忙,希望在随后对钱老思想的进一步拓展方面,我能尽一点绵薄之力。汪浩老师在信中还提及“应该产生和形成社会科学自适应的应用数学”,其信中是直接对我关于社会科学棋谱推演方法的评论,但我当时私下觉得距离发展新的应用数学还是有点远。而现在则认识到汪老师完全是对的,当代数学体系的基础并不牢固。
图3 汪浩老师手书3
袁岚峰老师跟我未曾谋面,但网络上的沟通亦并不少。最开始我和袁老师都在中科大风云学会群中。那时我因为研究经济安全的原因,对量子通信的安全性产生了疑虑。通常对于经济学者来说,如果研究量子通信,那一定是研究量子通信的社会经济效益。但我不喜欢这样的研究,我觉得经济学者至少应该要沉下去做一些行业分析师一样的工作,你要研究某个对象,你就应该看清楚这个对象的本质,而不是基于别人告诉你这个对象有什么特征然后你就去推测这些特征有多少效益。所以在中科大风云学会群中,我和袁老师等风云学会同仁讨论量子通信的攻防,你来我去的微信刷屏没有几万条也有几千条。最开始我们是假设量子的物理原理正确,对量子通信的数学原理进行破解,我提出对量子通信的中间人攻击和拒绝服务来获得密码的攻击,袁老师等人对此感到压力很大,承认这是目前为止唯一真正具有威胁的攻击方法。现在问题既然存在了,又涉及通信安全,在我的理解中,应当正视此问题。我觉得,如果是其它项目,破了也就破了,彼此在网络上还算客气,我真犯不着一定要坚持什么或反对什么。但这是涉及国家安全生命线,怎能不加倍小心?袁老师当时在观察者网上发文批驳那些反对量子通信的观点,但都把我们在风云群里讨论的内容绕开了。直到一次他在文章中不指名地批评一种加密方法,而这个加密方法就是我在风云群中所谈论的。我就找到袁老师,说你既然提到了我的加密方法,就还是把我的名字也在文章中写上吧。袁老师说我们内部讨论,还是不要公开的好。我说那你就不应该对我的加密方法公开进行批评。袁老师无奈,只得通知观察者网在那篇文章中把我的名字写清楚,这就有了“袁岚峰:这些否定量子通信的说法,为什么是错的?”这篇文章中指名批评“具体的办法,中国民航管理干部学院程碧波发表论文《容量加密:大密钥等长加密》,认为用大容量存储材料一次分发大量密钥可以实现量子计算机也无法破解的绝对安全(相当于现在银行用的U盾)”。必须实事求是地说,这不是袁老师本意要点名批评我的,是我主动要求的。但无论如何,既然袁老师在文章中点了我的名,我想我就可以同在观察者网上答复。不曾想我的答复文章发给观察者网小编,小编回复说我的答复不权威,不是主流观点,不能刊登。好在我对主流学术进行批评或改造而碰壁也不是第一次,对此也付之一笑。
不过我对量子通信的进一步讨论让袁老师觉得不快,因为我进一步觉得量子理论的物理规律也不那么可靠,譬如量子非局域性原理也是值得探讨的。所以他把我踢出风云群了。我也就反手直接把袁老师从我的朋友圈拉黑。过了几天,袁老师估计冷静下来,在微信上几次要加我为好友,我一直拒绝。因为我觉得如果是好友,有些要求我不好拒绝。于是有了后面我在网络上发表的关于量子通信的系列探讨文章。发这些文章,我自然认为我是正确的,但我觉得如果袁老师等人确有道理,也可以公开讨论。但是随后就是张文卓在网络上发文:“在网络上公开姓名的部分民科及其主要研究成果”,整理了一个民科名单,我恭列最后一名:“程碧波(量子力学错误、相对论错误,本质是炁风而已)”。据说后来有列入民科名单的人起诉张文卓和文章所在的果壳网,我倒是乐观其成,但实在没有精力参与其中,也与起诉者并无联系,不清楚后来结果如何。但在今天这篇文章中可以附带答复张文卓同志:耶元1851年中国出版的《博物通书》中就有无线传输的“电气”之称,而耶元1888年西方的赫兹才首次发现了电磁波。所以“气”之一词,其实科学得不得了。“气”若不科学,就没有什么科学了。风云学会中,陈经应该是副会长,他倒是一直乐意和我探讨量子等问题,我们真是一步一步地推导。我研判我是说服他了,他在公开场合也几乎不提量子。他一直在我国计学微信群中。
这么绕了一圈,就是把汪涛先生这篇“如何建立以原创为主导的科技创新体制”涉及的人和事有个交待。现在回头还是要回答汪涛先生文章中的几个质疑。
一、关于对尼罗河三角洲断代的质疑
汪涛先生在文章中说:“600万年前,整个地中海都是陆地。所以,只根据一定时期内的地图上海岸线的变化规律直接进行推论,可能得出的结论会出现较大偏差”。
对这个问题,汪涛先生应该是看漏了我的文章。在笔者《从埃及旧地图研究尼罗河三角洲演化》一文中,笔者已经有了两万年以来海平面变化曲线。而我们探讨的尼罗河三角洲例如亚历山大港、兰塞、比东、罗塞塔等历史,肯定只与两万年中的海岸线有关,与600万年前地中海是否陆地无关。
二、关于对尼罗河三角洲地质科学断代的质疑
汪涛先生在文章中说:“河水的确会将上游的有机质冲到下游,但有机质在地面腐烂的速度非常快,将几个月前或几年甚至几十年前上游的有机质冲到下游是非常可能的,但程碧波老师的结论与碳14测量之间的断代时间差在1000多年以上。上游的有机质怎么会在地表存在这么长时间呢?并且就算他们在上游因各种原因被埋在地下,怎么会只有上千年前埋在地下的有机质被冲到下游,而几个月前或几年前的有机质却没有一起被埋藏?”
对这个问题我的回答是,首先,不能用有机质腐烂来否定碳检测的几千年时间,否则的话汪涛先生就是直接否定碳检测了,因为碳检测就是可以检测几千年前有机质遗留下来的碳元素。其次上游冲刷到三角洲的物质,在三角洲地层中是分层的。早期的冲刷物在三角洲的下层,几个月或几年前的有机质在三角洲的上层或表层。
三、关于中国数学和西方数学
汪涛先生在文章中关于中国数学和西方数学说:“程碧波先生还有一个文章是通过对徐光启所翻译《几何原本》的解读,认为这本书就是中国本土的数学著作。其他西方版的《几何原本》是抄袭中国的。其论证依据是该书中对几何概念的解释充分体现了测量的思想(程碧波老师称用的是“测度”的术语,我不建议用这个词汇,因为它是纯数学概念),其主要内容是“度”和“几何度”的计算及量纲换算。几何一词,就是中国自古以来的测度术。程碧波因此认为西方人对几何的理解是错误的(参见“程碧波:纹明,《几何原本》”来自中国的证据及其在西方的错误传播)。但是,理解错误的是程碧波老师和大量中国学者,并且直到现在大量中国学者都还是分不清数学和算术的区别是什么。”
汪涛先生继续说:“先举一个简单的例子,现代数学有对无穷集合的大量研究。无穷集合是一个在现实世界很难找到对应的研究对象,它是完全抽象的。最简单的无穷集合是自然数,就是1,2,3,4……一直到无穷组成的集合。如果只将其中的偶数抽取出来,也可以形成一个无穷集合:2,4,6,8,10…… 现在要问,自然数的集合与偶数的集合数量谁多谁少?如果以测量的视角来看,无论你选择多么大的范围来测,显然自然数的数量都是偶数的一倍(严格说可能是一倍左右),但集合论的数学研究却会告诉你,它们的数量是一样多的!是不是很意外。作为数学,首先要严格地定义什么叫两个集合的元素数量“相等”,而不是用任何直觉来理解。两个集合的元素数量相等,就是它们所有的元素都可以严格地一一对应。如果把偶数写成2i(i是自然数)的形式,就会发现偶数与自然数可以严格一一对应的途径。不仅是偶数,如果以100i(i是自然数)建立一个无穷集合{100,200,300,400,500,……},它的数量也与自然数是相等的,这个在直觉上理解的困难性就更突显了。”。
汪涛先生得出结论:“数学是古希腊智者们有意识的创造,就是要在古埃及文明的基础之上创造一个完全理想的知识体系,这就是科学最初诞生的动力。科学本身从一开始就不是一种原生型的文明,数学是从原始测量获得的知识基础上,经过抽象产生的。如果不能理解柏拉图的理念论,就无法理解数学的世界是什么样的。数学的世界是完美的,超越于现实的,理想的世界。绝大多数数学问题的出现都是为追求数学世界的完美而产生。中国人主要是在与生产实践和直觉可理解的算术问题上有大量成就,却始终没有建立起对数学理想世界极致追求的内在动力,即使在中国学术界也普遍如此。中国人数学知识水平非常高,甚至高到国际奥林匹克数学竞赛各国参赛队绝大多数都是华裔,但却难以自己提出问题,难以获得大量原创性的成就。能提出问题,是基于对数学世界理想性持续不断的极致追求。数学成绩好只是说明对原有的具体数学知识技能不掌握更好,却非常缺乏对什么是数学,什么是理想数学世界的深刻理解,甚至像程碧波教授这样的学者反过来,把以原始的测量知识理解的算术作为欧几里德几何学的正解,而把数学真正的精髓理解为西方人的错误。”
对此我的答复是,首先从纯粹数学本身来说,实分析中偶数和自然数只能说是“对等”,但不能说“它们的数量是一样多的”。两个数量都是无穷大,不能说“一样多”。只能严格按照“对等”的定义出发,说偶数和自然数之间可以建立一一对应关系。这个定义中没有说数量多少。无限问题,与有限问题不同,有限问题,只要一一对应,数量就相等,无限问题不存在“数量相等”的概念。无限问题必须严格按照定义来,定义说什么,就是什么,千万不要在无限问题的定义不存在的情况下,把有限问题的定义挪用到无限问题中去。
而按照中国版《几何原本》则更好解释:由于点的测度为0,点是不占空间的,点也不是构成线或面的组成成分,所以点在空间中是无所谓数量的——因为它不占空间。所以从数学原理解释上,显然是中国版《几何原本》更胜一筹,更把握世界的本质。
笔者基于中国版《几何原本》发了一系列重构数学的文章,指出西方数学之所以看起来纷繁复杂,乃是对“点不能构成线,线不能构成面,面不能构成体”缺乏基本的认识,所以无法调和“单点测度为0”,“测度为0的点的集合的测度居然不为0”的矛盾,从而导致实分析的系列问题:譬如导致整个实分析都在是其定义的测度可加性和不可加性的矛盾上用力。其认识不到点不占据空间,所以整个实分析都在试图给点排队。大家想想,根本就不占空间的东西,你怎么进行排队?无理数用十进制来表达,连一个无理数都写不出来,又怎么给十进制表达的无理数排队?一个问题需要另一个更大的问题来打补丁,所以补丁垒得越来越高。汪涛先生看到的现代数学的宏伟大厦,其实全是积累成山的补丁。
相反,中国版《几何原本》在原理上厘清了相关原理,讲清楚了世界的本质,那么现代数学的问题,使用中国算术+无穷小处理,就基本覆盖了。黎曼积分、勒贝格积分这些东西,难道不就是累加+无穷小处理吗?累加是什么?累加就是算术。伟大的东西一定会回归本源。
更不用说,笔者对中国版《几何原本》的考证,是明确了西方任何版本《几何原本》关于几何度的定理均是莫名其妙,是语义不通的。唯有中国版《几何原本》的语义是通顺的。这是抄袭与被抄袭的关系。而如果笔者关于数学史的考证是有充分证据的,那么汪涛先生的古希腊在哪里?历史上不存在的东西,能用来作为“科学最初诞生的动力”吗?
四、我之意见:如何建立以原创为主导的科技创新体制
现在回到汪涛先生“如何建立以原创为主导的科技创新体制”主题上。关于中国科研体制变革,笔者于2019年3月发表于《经济导刊》上的文章“我国科研评价体制改革势在必行”已经讲述了核心内容。文章中提出:“国家建立统一的科研评审网络平台”。十四五规划中也提出了“构建国家科研论文和科技信息高端交流平台”,我不能说两者有什么关系,只能说是时势之必然吧。我这里想进一步地阐述一些科学原创的基本规律。
(一)创新制度要照顾的永远是0.01%,而不是99.99%
我们都知道制度面前人人平等,也知道制度只能照顾多数人的利益,而无法满足少数人的利益。然而创新制度恰好相反:创新制度要照顾的永远是0.01%的绝对少数,而不是99.99%的绝对多数。因为只有0.01%的人在做真正的创新,而其余绝大多数人只不过在做重复性的工作,或者做毫无意义的空中楼阁创新。所谓的照顾绝大多数科研工作者的科研创新制度是没有意义的,绝大多数科研人员需要的不是科研创新制度,而是科研执行制度,也就是熟悉既有科研成果、掌握既有科研成果、并将既有科研成果付诸实施。科研创新重要,科研执行同样重要。一窝蜂去创新,却没有执行者,最后的结果是大家都在灌水,反过来又湮没了真正的创新者。
科研执行制度是调动普通人的积极性来从事重复性较大的工作。这些工作当然非常重要,就好比建筑工地上工人搬砖。要让99.99%的人去创新,既不可能,也完全错误:我们不能设想建筑工地上的所有人都是蓝图设计师,如果有哪家建筑公司这样干,那它一定会倒闭。换言之,如果有什么科研创新制度设计出让99.99%的人都去创新的机制,那这个科研创新制度一定会导致社会科技处于全面瘫痪状态,比大炼钢铁只差不好。
自然地,如果科研创新制度耗费巨大的精力于99.99%的人的创新设计,那一定没有精力来顾及0.01%的人的真正创新。相反,这0.01%的创新者一定会被视为异类,或者非主流:创新一定是非主流。主流一定是重复性的简单劳动。如果创新是主流,那就不叫创新。自然地,我们就要思考,要求本科生都写创新论文,和要求本科生熟练掌握既有科学知识之间,孰轻孰重?
所以真正的创新制度,一定是为0.01%的非主流服务的。虽然这样的创新制度应当把其余99.99%的人也纳入选拔视野,但这99.99%的人在创新上存在的价值就是为0.01%的人提供庞大的基数以供选择。一旦这0.01%的人出现,则一切制度都必须为这0.01%的人让路。因为制度是为0.01%的人服务,而不是反之。以“其他99.99%的人都如何如何......你不能特殊化”的理由来否定0.01%的人,那就不可能有创新。
(二)科学没有共同体,对创新成果的执行才有共同体
学术界常津津乐道于“科学共同体”,认为这个共同体中有特定的范式,凡是不遵守这个范式的人,就不是共同体的成员,其研究工作就不能称之为科学创新。
我认为,没有创新的、执行创新成果的技术工种是可以有共同体的,因为其没有创新而是重复性的工作,所以可以有较为规范的范式,以实现工作协同。但是对于创新来说,不可能存在任何范式,因为创新的唯一意义就是突破范式。没有突破范式的创新至少不是重要的创新。所以创新是不可能有共同体的,只有执行创新成果或者相互剽窃,才有共同体。共同体的意义是对创新的事后追认。而且由于共同体既得利益等原因,真正有价值的创新往往需要等待旧有共同体的实体消亡后才可能获得承认。一项工作作出来后,立刻获得旧有共同体的交口称赞,往往说明这项工作的革命性不够,无法对既有理论形成足够的威慑。那么如何破解旧共同体对创新的排斥呢?这就是后文阐述的伯乐制度。伯乐制度就是降低创新对旧共同体的利益威胁,至少将旧共同体中的精英利益与创新利益相捆绑。没有这种利益捆绑,创新要想得到迅速认可是不可能的。
(三)科学只有内容,没有标准或指数
科学不是“三个臭皮匠,顶个诸葛亮”,科学是千军易得,一将难求。任何单一化的科学数量类指数都必然只能照顾99.99%的非创新人员,0.01%的创新人员则会被排斥在指数之外。这就好比计量分析中,异常点通常会被忽略,但是实际的金融市场上,异常波动才真正体现市场的走势:绝大多数人的财富损失在异常点。事实上,由于真正的创新人员专注于创新,所以他的各种科研成果指标往往是不好看的,甚至是不及格的。例如,作为常识,我们都知道“板凳要坐十年冷,文章不写半句空”,但是“板凳要坐十年冷”就意味着十年不出成果,至少不出大家公认的成果。十年中不出成果,在这十年中不能获得待遇和奖励,这是合理的,因为不存在一个你没有拿出成果却能判断你成果价值的机制。问题在于,十年之后你拿出科研成果,评审者却能以你在过去十年中没有科研成果为由,认为你没有研究基础,所以根本不看你科研成果的内容而直接否决,这就完全违反了科学创新的基本规律,是对“板凳要坐十年冷,文章不写半句空”的直接否定,是逆向淘汰机制。
任何科研成果的价值,都在于其内容,而不是其它。这个科研成果是谁做出、发表在哪里、影响因子等指数是多少,都不应该是科学所关心的。抹去作者的信息、抹去发表的信息、抹去影响因子等指数信息,而直接对成果的内容进行评价,是科学唯一应该做的。如果抹去这些信息,就无法对科研成果进行评价,那这样的评审是完全不合格的。必须记住一点:科研指数是给外行看的,不是给内行看的。有什么指数能比原文更能表达原文的内容呢?内行都是直接看第一手资料。
(五)检验创新的高成本是合理的
众所周知,形式审查的成本低廉,内容审查的成本昂贵。这应是当前科研成果审查采用期刊评级、影响因子来作为评价标准的形式审查的原因。即使评委对成果的内容进行审查,也往往就瞄那么几分钟就下评审结论,所下的评审结果基本上是可以套在这个成果上,也可以套在那个成果上,只要替换一下成果名称即可。
如果在企业真的签订过对外合作协议,就会知道对成果的验收是一件代价极其昂贵的事情。在完成项目的过程中,甲方要紧密跟踪乙方的工作——这种跟踪不是紧密跟踪乙方是怎么用钱的,的票是怎么报销的,请客请了几桌——这些不是甲方关心的范围。甲方关心的是:乙方的项目进度如何,能不能做下去,做得质量如何,要不要甲方协调资源,以及甲方会派人参与项目进行调试,甚至还可能组织一个团队来跟着乙方进度而进行项目模拟推演。同样众所周知的是:写软件的成本,与调试检测软件的成本,是可能差不多的。
一个100万的项目,如果评审的成本是50万,并且评审真的到位了,那么我认为这个50万的评审成本是完全值得的。为什么不是呢?这已经远远高于风险投资成功的概率。所以如果评审成本在项目执行成本的30%-100%之间,都是合理正常的,而如果评审因此到位了,这就是极高的效率。相反,找几个评审专家,看个几分钟,然后就下结论,这就是开玩笑了。自负盈亏的企业之间签署的合作协议,甲方绝对不会这样儿戏地对待乙方所做的项目。
千里马常有,而伯乐不常有。即使是0.01%的创新人才比例,其绝对数量仍然很大。能够做好一个项目的人才有的是,难的是怎么找到这0.01%的人。而当前的科研体制无视最难的寻找过程,而寄托于几分钟的投票。
(六)评审者不是法官,而首先是学生
在对科研创新成果的评审上,现行科研制度过分强调评审者的法官属性,俨然评审者高高在上,对创新成果拥有生杀大权。这种定位是完全错误的。如果一个成果是创新,那作者就是成果所在领域的世界第一人。评审者首先是作者的学生,要虚心向作者学习,不明白的地方,要向作者请教,而不是说作者你连这个都写不清楚所以直接否掉。显然现在的科研体制完全缺乏这么一种对话或答辩机制。评审者闷着头,也不和作者交流,粗粗看几分钟,发现看不懂,然后就毙掉。如果需要写评语,就拷贝一段放之四海论文而皆准的评语粘贴上去。
(七)不是论文不重要,是期刊不重要
当前在推行“破五唯”,包括破“唯论文”。有的朋友又说:不写论文,怎么交流和评价科研内容?好多重要科研成果不都是论文上发表的吗?怎么能完全否定论文呢?所以提出修正意见说:“不能唯论文不代表不要论文”。
这在我看来完全是个假命题。论文是科研成果的载体之一,怎么可能完全否定呢?所谓破“唯论文”,实质是指破“唯期刊”。论文当然重要,并且论文完全是核心之一而不容否定,不重要的是论文发表的形式和场所。难道一个重要的科研成果发表在《故事会》上就能否定其科研价值吗?当前学术界绝对不会认可《故事会》上的科研成果,但不要忘了,在学术之上还有法律。法律规定,只要公开发表,不管发表在哪里,作者都拥有知识产权。换句话说,即使一项科研成果发表在《故事会》上,其他人如果之后在任何权威期刊上发表同样内容的科研成果,法律也会定为抄袭。
所以现在的科研制度就要解决一件事情:如果一项科研成果发表在《故事会》上,要不要予以承认?如果不承认,法律又不允许同类科研成果被抄袭在其它权威期刊上,那就意味着全社会必须放弃此项科研成果。而如果此项科研成果很重要,那就意味着全社会完全放弃此研究领域,这就等价于科研制度为科技进步封印。
所以在我看来,当前所谓整肃学术期刊,意义有限。整肃学术期刊的后果,可能是更加“唯期刊”,因为给人的错觉是整肃之后的学术期刊就可以作为学术评价标准。然而并不是。因为学术期刊的录稿程序始终并未放在法治、并未放在公众监督之下。科研成果作者付费给期刊出版,违反了何种法律呢?科研成果作者投稿给学术期刊屡屡被拒,不得已付费给《故事会》(这仅仅是假设,不是真指《故事会》收费出版)出版,又违反何种学术道德呢?对这些作者的批评,难道不应该揪出论文,直接对论文的内容进行批评吗?对期刊完全放开,完全市场化,取消对期刊的评级,期刊的一切活动以法律为准,学术不应凌驾于法律之上。学术上一切以论文的内容为核心,这才应该是真正的改革方向。
(六)缺乏对于已经发表的科研成果的认定机制
目前相关国家机构非常具有知识产权意识,注重在本机构管辖内的“首发权”,但是却缺乏系统的科研大局观念。现在无论自科还是社科,能申请上项目的,都应该是准备做的科研,而不能是已经完成的科研。后期资助项目,也不允许在申请时有大幅公开发表。论文预发布平台也强调必须在本平台首发。那么,那些已经完成或大部分完成,但是发表在非权威场所的科研成果,它们有可以申请评定的地方吗?据我所知,没有。这就意味着,任何科研成果,如果要想申请评定,那它就不能面世。一旦在申请评定之前面世,那它就失去了被评定的资格。那么这种制度是在促进科研,还是在遏制科研呢?
(七)科学需要的是终身连带负责制而不是匿名投票
科学具有复杂性,对科学评审不是审判案件,科学需要一个长期的认识过程。如前所说,科学也不能讲人多,谁人多谁就正确。科学创新从来都是0.01%的人与99.99%的人不同。科学研究是学术自由的,但是学术自由不意味着不承担责任。这就好比商业是自由的,但是商业自由不意味着老板不可以破产。因此学术自由的真正含义是:依据科学精神进行独立的科学研究,享受科研成果带来的物质利益和精神利益,并承担科研失败或欺诈所带来的合理惩罚。换言之,在成果评审中,如果有某个评审在尊重了所有答辩程序后,仍然力排众议,以自己的合理代价作为担保,推荐或者否定某项成果,那么他的投票权重是可以适当调高的。决不能以与他相悖的投票的数量多少来对其进行事后评价,而是要根据此成果实际执行的效果来进行事后评价,此评审对此承担连带责任,这种连带责任应该是终身的。
终身的科研责任、终身的科研评审连带责任,是科学能走向春天的不二选择。这种责任意味着是应当追溯既往的。譬如当前的“破五唯”,直接就带出来一个问题:“破五唯”说明之前的“五唯”标准有严重问题,那么之前按照“五唯”标准评定的成果就应当重新评定,之前按照“五唯”标准没有评定上的成果也应当重新评定。这就是科研责任的溯及力。再举一个例子,当前国家要编写中国经济学系列教材,要求经济学科评估在A-以上的高校才能承担教材编写工作。但这就带来一个悖论:“中国经济学”这个词,在相当长时间内在主流学界都不被待见,因为主流学界认为,没有什么中国的外国的经济学,经济学原理是普世的。所以“中国经济学”长期以来都处于非主流地位,自然也不会被之前的学科评估所认可。那么现在要编写这么一套中国经济学教材,之前着力于中国经济学研究的研究者就会不符合标准而被排斥在外。这就是“破五唯”却没有终身追责所导致的。科研失败如果罚酒一杯,这并不是在保护科研创新者,而是在害真正的科研创新者。因为失败没有代价,所以谁都敢来接活,成败无所谓。只有终身追责,来接活的人少了,但却是敢揽金刚钻的人,这本身就是一种筛选机制。甲方在这少部分敢揽金刚钻的人中挑选最终人选,挑选成本低而效率高。
(八)甲方的责任
甲方代表国家,把科研经费支付给乙方,如果科研失败或出现其它问题,甲方要不要承担责任?在市场行为下,甲方应当比乙方更加关注项目的质量,也是甲方的项目发包人承担比乙方更重的成败责任。但是目前的科研制度并未关注这一点。专家投票撇清了甲方责任。显然,无论科研评审采取何种制度,甲方都必须要为这种制度的效果承担责任,因为这个制度是甲方制定的,不能因为制度把某些权力让渡给专家于是甲方就没有这些责任了。严格地说,评审专家是代甲方行使权力。不承担责任的甲方是感觉不到制度执行过程中的痛楚的,也就很难对制度进行有效改进。
(九)创新内容审查有无规范?
前面一直在说创新就是突破既有范式。但这并不是说对创新内容的审查毫无规律可循。对任何创新成果的审查,无非都是对“结论重要性”“逻辑分析”“定性分析”“数据分析”“资源支持”五个方面的审查。因此应当围绕这五个方面建立成果评审的规范。具体内容见以下笔者2019年3月的论文(无删节版),其中具体阐述了中国科研评价体制的改革设想:
附件文章:程碧波:我国科研评价体制改革势在必行
当前,一些政府机构、高校对于人才引进的条件和标准中,明确应当取得英美知名大学的博士学位,或者具有相应的海外学习或工作经历。高校评审副教授的资格也要求在海外学习经历。中国TOP 大学培养的很多优秀本土学生被拒之门外。另一方面,美国开启对华贸易争端以来,我国的很多优秀青年又被西方国家的高校阻拦在若干重点理工学科之外。我们在人才培养和科研评价标准方面,需要进行反思和调整。
改革开放40 年,实物生产数量增长极快,而相应的核心技术的进步却进展较慢。我们有那么多论文和成果发表,但在基础科学和核心高科技方面,在与西方的竞争中,仍然受制于人。这一切都在警示我们:中国科研体制需要变革。
有人将中国目前科研体制的问题归结为行政干预过多、学术自由过少。不过问题还有另一面,我国的科研管理也有行政干预不到位甚至懒政的问题,例如,在学术评价机制以论文期刊(特别是国外权威期刊论文)为主要评价指标方面就很典型。
我国科研评价体制存在的若干问题
第一,重过程控制,不重结果控制。自然科学基金、社会科学基金等有关政府部门对科研项目的管理,在财务管理方面很严,尤其严格控制经费的使用方向,只求不出违规事件、不要随便乱花钱。而对科研成果的内容和实际效果则缺乏有效监督。
第二,以过程指标来评价结果内容。科研的行政管理对科研成果的评价,通常是以发了多少论文、发表在什么类国内外期刊上、影响因子为多少等等作为成果评价的指标。这种以“第三方”为评价权威的判断标准使我们丧失了评价权,这种表面上貌似公正、客观、权威的方式带来的后果是,别国可以通过几本期刊来左右中国的科研方向和人才评价机制。特别是今天一些发达国加紧对我国进行科技封锁,而我们不仅把自己的科研成果白送给人家,还要倒贴(在国外期刊发表论文是要付钱的)。我国一些重要的科研成果,就这样被人家毫不费力地获取。
国内学校和研究机构盲目迷信国外期刊的论文评审程序,学术权威的评审专业性,而且只强调评审者的匿名,完全没有评审意见和作者答辩的信息公开环节(客观上,如果论文没有公开发表,此答辩信息也不宜公开),难以保护科研工作者的权益。国内那些唯利是图的学术期刊就更不用说了。作为科研最前沿的科研院所,将科研成果评价权拱手让人,却没有对评价权者的审视,像信仰一样把“评价黑箱”认为是最终标准。这是中国科研体制今天没有学术自信的怪现状。
有人会说,中国目前的科研水平不如西方,国内又没有能力评审自己的前沿科研成果,当然只好请西方学术机构把关。但科研评审者的学术能力,是不是一定要高于被评审者的学术和专业水平?科学家工作的特点是创新,往往要提出前瞻性的创新思路,并把它转化为论文。科研水平达不到的人,的确可能很难超越原创者来提出创新。问题是原创者已经把科研成果撰写成论文,在论文中把前提假设推导过程和结论都进行了推导和演算,把研究成果完整地提供出来了,还需要比论文作者水平更高的评审者才能看懂吗?中国就没有学者能看懂吗?当然,科研成果评审者应该调整自己的心态,不要把自己摆在高高在上、手握杀伐大权的位置上,被评审者提出的创新观点,都应予以认真评审,而不能因为对某些论点看不明白就投否决票。要通过合法合规程序向原创者多请教、多交流,审慎作评审结论。
对科研成果评审规范化的建议
第一,科研项目实行行政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双重分工负责制。在科研项目中,设立行政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双重负责、各自分工的制度,是我国军工科研项目管理的传统,也是钱学森总体设计部的宝贵经验。我们在科研工作中不能忽视行政负责人的重要性。行政负责人要重点负责对整个项目过程的组织、协调和管理,而科研人员往往对行政管理不在行或没有时间和精力做行政工作。行政负责人的工作职能不能被边缘化,但其工作重点仅限于组织管理。科研负责人负责项目的学术研究,其工作重点也放在科研成果的学术内容。行政负责人和科研负责人两者的定位不能重合,并且有不同的激励和选拔人才的标准,不能混淆。
第二,加强成果内容控制。科研评价可以参照企业技术外包合作的模式。企业在进行技术外包过程中,其外包合同的核心内容在于规定外包项目的验收标准,其中包括分阶段成果验收标准,以及与之对应的费用分阶段支付;对于乙方如何投入资源来实现外包的过程,通常甲方不会严格控制。我国科研管理体制要求对项目的经费、进度和质量进行全方位的监督管理,但实际上,项目的行政管理部门往往将关注的重点放在经费的使用方面,关注科研人员怎样把钱按照规定标准花出去,而科研成果的质量如何,成果如何应用(如一项应用技术成果如何产生市场效益),则往往没有给以足够的重视,以致很多科研项目不能深入进行,或被闲置,没有产生应有的效果。有时甚至出现一些怪现象:科研人员如果当年的科研经费花不出去反而成了麻烦,于是有些科研项目到年底突击花钱,或者出现拿科研经费买国外的昂贵设备来充数。
国家科研项目和企业外包当然也有不同之处。国家科研项目甲方通常难以要求项目承担者返还已经支付的科研经费和支付违约金。不过科研项目比企业技术外包更容易控制,因为项目承担者面对的甲方通常只有几个政府部门,项目违约的成本极高。一个项目如果违约,此后一个时期将无法再申请新的项目,因此对项目进行阶段性成果评审、阶段性支付科研经费是可以做到的。同样,根据技术外包的规则,应当放宽乙方对经费等资源使用过程的限制,应主要实行包干制度,关键是要项目承担方拿出符合要求的科研成果。
第三,控制好职称代表作评审和项目评审,放宽论文数量评价指标。在科研成果内容分阶段控制时,科研成果内容的评审一直是难点。公开质证等程序,都需要有一定的监管成本,这也是期刊论文评审无法做到完全公开公平的原因之一。因此需要抓住关键点控制,弱化非关键点控制,以降低总体科研管理成本。
哪些是关键点呢?笔者认为,职称评审就是关键点之一。一位科研人员,其一生中职称评审次数是有限的,并且在进行职称评审时,既往的科研成果已经发表,可以公开答辩。还可以要求职称申请者只提供限定数量的代表作,这样可以大大降低评审工作量。因此,在科研人员的职称评审时,需要组织严格的成果内容评审,确保评审质量。而论文的发表则可以完全放开,无需作为行政机构控制评审的关键指标。论文发表并非为关键点,科研人员一生中可能会发表很多论文。期刊愿意组织严格的论文评审程序也好,还是要求交版面费发表也好,这都是期刊运作中市场行为,只要不触犯法律法规都可以。关键是实行职称评审的代表作评审制度,放开对论文发表数量的考量,提高对论文质量和原创性要求的审核标准,就会使教育科研工作者重视提高作品的质量,不再为凑文章发表篇数劳神,真正把精力用到科研和教育工作中来。
第四,建立评审防火墙制度;建立伯乐制度,无权责不评审。
在对职称申请者的代表作进行评审,或对科研项目申请、项目结项进行评审时,要建立评审的防火墙和伯乐制度。所谓建立评审防火墙制度,就是要求隐匿被评审内容的相关论文的发表期刊、期刊级别、影响因子、所获奖励等第三方因素信息,不允许这类因素作为成果评审的依据或参考。若评审者或被评审者不服,可以提请复议。复议同样要遵循内容评审原则,要屏蔽第三方因素信息。虽然完全隐匿第三方因素事实上不可能做到,但是在评审案卷上要求隐匿第三方信息,就已经排除第三方因素列为成果评审的法定依据。建立伯乐制度,无权责,不评审,是指要给予评审者以伯乐同样重要的地位。“世有伯乐,然后有千里马”,要把伯乐制度建成评审制度的核心。在评审成果内容时,评审者只对被评审的内容负责,并对自己评审的结论要终身承担责任。评审错误造成严重后果的要处罚,包括取消评审资格等;评审正确有重大贡献的要奖励,奖励可以为项目研究者所获奖励的一定比例(包括物质奖励、精神奖励或权利奖励)。为了鼓励专家承担评审工作,可以将评审资格纳入职称评价指标或其它奖励。还可以采取一些技术手段。比方建立中国科研成果命名规范,成果可以以作者姓名打头,后面是主审专家的代码等等。在评审者完全以自己的判断来研判成果内容时,评审者的结论就是权威意见。提请复议时,复议者就是复议程序上的权威意见。
什么样的激励制度算到位呢?就是评审看到一个本子,看到本子中一个闪光点,同时也看到本子中诸多缺陷,就能很激动地通过合法渠道和作者联系,探讨如何完善这个本子。这就是正确的激励制度。而决不能是评审看到一个本子中诸多闪光点,仅仅因为几个参考文献不对就把本子毙掉。
第五,公开评审信息,建立网络答辩制度。
非机密的项目或职称评审必须公开,允许被评审者有三次回答质询的机会;评审专家可以匿名,但专家代码必须公开;质询和答辩内容必须公开;机密项目根据需要,可在一定范围内公开。答辩主要采用网络答辩形式,可以给被评审人几天的思考时间来答辩。重大科研的评审尤其要慎重。在对成果进行登录或其它使用时,主持评审的专家代码要体现在成果名字中。评审不能采用一票否决制,且主审专家的投票权应该更多。评审答辩信息公开,并允许其他注册用户匿名或者实名发表意见。
第六,科研成果的评审格式的标准化六要素。人们通常认为,科研成果内容的质量指标是没有标准格式的。但这不意味着不能建立评审的标准格式。建议基本的科研评审标准格式如下:
1、成果结论的重要程度。评审者在写评审结论时,必须首先要填写本栏内容。评审者填写本栏时,要填写:“假设成果的数据和证明过程均正确,那么此成果结论的重要程度为** 等级”,并阐述为此等级的理由。换言之,哪怕这篇论文写的是永动机,根据规则,“假设成果的数据和证明过程均正确”,所以评审者必须在本栏填写“本成果结论重要程度为最高等级”。而决不允许评审者在本栏填写:“永动机是伪科学所以不能成立”或“永动机是民科所以不能成立”。
2、研究和论证的逻辑是否有错。评审者在本栏填写被评审者研究和论证的逻辑是否有错。如果没错,简单地填个“无错”即可。如果有错,评审者必须明确把逻辑错误部分拷贝到本栏并明确指出错在哪里。
3、研究和论证的定性分析是否有错。评审者在本栏填写被评审者研究和论证的定性分析是否有错。如果没错,简单地填个“无错”即可。如果有错,评审者必须明确把定性错误部分拷贝到本栏并明确指出错在哪里。
4、研究和论证的定量分析是否有错。评审者在本栏填写被评审者研究和论证的定量分析是否有错。如果没错,简单地填个“无错”即可。如果有错,评审者必须明确把定量错误部分拷贝到本栏并指出错在哪里。定量部分,包括所有初始数据、所计算的中间数据和结果数据。
5、研究和论证的资源配置是否可行。评审者在本栏填写被评审者研究和论证的资源配置是否可行。如果可行,简单地填个“可行”即可。如果不可行,评审者必须明确把不可行部分拷贝到本栏并指出哪里不可行。
6、上述评审指出的问题,是否构成成果结论的颠覆性问题。评审者在本栏填写上述评审中指出的问题中,哪些构成足以否定此成果的颠覆性问题。
如果从2-5点均不构成对成果的根本性否决,那么就根据成果结论的重要性来决定成果是否通过。
根据以上评审标准格式六要素,可以把一些只专注论文的表达形式(校对参考文献格式、校正标点符号和文字错误等等)的专家请出评审队伍,让评审真正进入对成果内容和质量的评审。对于真正有创新性的成果,评审专家至少要在第一栏填上“成果结论很重要”的结论,而不只是按照书面形式来品评或批驳这一成果。
第七,加强统一科研评审平台建设,弱化期刊管理。国家必须行政介入科研评审。行政介入并不是让行政机构去评价科研成果内容,而是以行政手段控制流程。例如国家建立统一的科研评审网络平台,对质询、信息公开、终身追责或奖励等环节严加控制并予以司法保障。此科研评审网络平台中,提交的成果既可以是在本平台首发的,也可以是本平台之外已经发表的。学者们只能评审内容,并对内容负责,而不是让学者完全学术自治。由于有严格的统一科研评审网络平台,期刊论文不能作为影响科研内容评审的第三方,而只能起着知识产权申明和学术推广、交流的作用,所以对期刊论文的发表可以完全放开。这样也避免了相关的黑箱操作。根据中国法律,只要你在国家出版机构合法登记出版物上发表的文章,法律就认可你的知识产权。
第八,加强审核甲方,确保每个项目都必须设立甲方负责人。长期以来,科研评审重点在于审核科研项目的乙方,而例如基金委等项目的甲方并未列入审核重点。特别地,甲方在发出科研项目过程中,通常没有明确甲方的项目负责人。而在企业技术发包过程中,对企业发包负责人的考核才是本科研项目考核的重中之重。只有明确本科研项目的甲方负责人,明确其考核责任,负责人才可能想方设法提高成果质量,并想办法利用此成果。
第九,应把科研体制变革上升到贯彻国家意志的系统工程。现有科研体制改革,既关系到中国未来国力竞争,又与我们国家培养真正优秀的科研工作者、特别是优秀中青年科研工作者的任务生死攸关。当前中国科研体制的评价机制和评价指标问题,是由国内小气候和国际大气候所决定的,它的改革一定是自上而下的。尽管作为个人的教师和科研工作者已经意识到当前科研体制存在的弊端和危害,但为了完成任务指标,还是必须将这些指标层层分解、落实到每个科研工作者头上,由此,只能身不由己地在这个机制中运转。我们的科研和教育机构对于不合理的科研管理办法应及早纠正,加紧推动教育和科研体制机制的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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